公告主管機關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,投資人融券賣出、借券賣出及先賣 後買當沖交易相關措施

一、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0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11
0384671號函辦理。
二、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、證券商或證券
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(櫃)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,於該有
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.5%以上,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
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,惟次一交易日之收
盤價跌幅仍達3.5%以上,則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。但證
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所為之融
券及借券賣出,不在此限。
三、前開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之
交易日,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,現券賣出後
未完成反向交易,其賣出價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,
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。另請證券商多
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交易風險。